公共艺术的造型标准性质
公共艺术的造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其种样繁多,且因创作风格,意识观念,形式制作等方面的因素而有所差别,所以,我们很难用一定的带有标准性质的形式将它们规范起来,在这里,我将提供大家一条认识公共艺术之造型的线索,读者可自编其中优势,自行取舍。
与其他艺术的造型一样,公共艺术的造型同样具有具象和抽象两种基本形式,无论古今,中午皆无不如此,无论使其平面化或使其立体化亦莫过于如此,只是在具体的设计行为中根据自身之需要或外在指条件而又缩变化和区别,公共艺术与一般所谓艺术的最大区别在于它的非独立存在性,即不可独断转行,而必须与建筑本身之功能及整体景观环境指需要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同时兼顾到对于材料及其工艺制作方面的重抛开这些具体问题便无法正真理解公共艺术,更网坛做好这方面的设计工作。
具象造型有写实与变形之分,通常我们将那种再现性,即如实的反映客观事物现实状态的描写,称为写实,而将那种非在现性的,即在保持事物基本特征的前提下,人为的同时事超常规的对造性进行夸张变化的描写,称为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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